用對方法,更有效率做好財富規劃(三)
財產移轉策略三:分散
採用穩健合理的方式,分段移轉財產,以降低個人名下財產金額,一方面增加第二代可運用的資產,一方面亦可降低個人遺產稅負的風險。其可分為3種移轉模式:
模式1:分年贈與
分年贈與是最簡單最普遍的財產移轉策略。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夫妻間互相贈與免稅;父母每人每年有220萬的贈與免稅額,此外,子女婚嫁時享有父母各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透過贈與稅稅額,分年將遺產移轉給予第二代,甚至是贈與給下一代高壓縮價值的財產,逐年「分散」遺產總額,自然就降低了遺產及贈與的稅賦。
模式2:二親等間的買賣
親屬間可透過訂定以財產法定價值(通常較市價低)為移轉價格的買賣,迅速移轉財產,亦能節省贈與稅負。
雖然《稅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二親等買賣,屬視同贈與行為。然而,若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子女自有資金、過去的分年贈與),且該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父母也無將取得的價款返還子女的情形,則可屬買賣行為,不須課徵贈與稅。另外,非屬贈與行為的二親等間買賣,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擬制財產的規定,故無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二親等內親屬應併入遺產課稅的風險。
需特別注意的是,不動產買賣的價金若低於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上市櫃股票的買賣金額低於收盤價、未上市櫃股票的買賣金額低於公司淨值,需就差額部分繳納贈與稅。此外,每年贈與子女的存款,如父母經常任意動用,未來該資金在用來置產時,將不被承認為子女的資金,進而被徵收贈與稅。
模式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前英業達集團副董事長溫世仁過世時,初步估計應納遺產稅高達50多億元,創下台灣史上記錄,其夫人當時主張「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遺產總額扣除此筆請求權後,省下了鉅額的遺產稅。
依《民法》第1030條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另外,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是2種不同的權利,因此,配偶在主張完此權力後,仍可和子女共同享有繼承權。
※由於分散分段移轉,時間成本及規費成本皆逐年增加,每年應檢討財產增減及持續性的節稅規劃。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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