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 (同年1月23日起生效)
贈與稅部分,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98年1月23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
→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 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 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相關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第19、20、22條
98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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