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作業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
一、暫繳稅額申報及計算:
(1)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5)年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6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6)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所提醒,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暫繳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如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06年10月11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稽徵所。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資訊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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