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清算完結備查,但未合法清算,稽徵機關仍可就其漏稅照章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一、情形:
很多營利事業因受景氣不振影響,紛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隨即向國稅局辦理清決算申報,事後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認為此即生清算完結效果,要求註銷欠稅或又接到國稅局補稅繳款書,即對此產生疑義,主張其已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即已消滅,應准以註銷欠稅或不應向其補徵稅額等。
二、說明:
國稅局特別表示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
何謂「合法清算」:公司因有公司法第71條或第315條所規定情事之一所為解散者,即應行清算,其清算程序須符合公司法規定之程序,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清決算申報,及按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三、參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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