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事項
情況: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稅捐支出70萬餘元,係甲公司承租之不動產所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甲公司主張依租賃契約,不動產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故申報為稅捐支出。
結果:
因該項不動產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為所有權人(出租人),其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稅捐,應屬租金範圍,另如涉及扣繳情事,應連同約定租金一併辦理扣繳,不得直接逕自列報稅捐支出。
依據及說明:
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第四項:「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 (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租金支出第三、四項規定:
第三項:「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第四項:「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准依本條規定予以核實認定。承租人倘有代替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由出租人合併其當年度所得申報。」
3.公司列報稅捐支出時應注意並非所有的稅捐支出均可列為成本或損費,如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的不動產所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未依法扣繳而補繳的稅款、依稅法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等,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相關規定)
發表評論
想要加入討論?隨意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