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代繳補充保費, 房東要稅
出租房屋約定由房客負擔房東的「租金所得稅」與「補充健保費」,「租金所得稅」與「補充健保費」也要計入「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房東與房客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但需由承租人(房客)代為支付扣繳率10 %的租金所得扣繳稅款,以及2 %的健保補充保費。
簡單的說:房東每月要「淨」拿租金3萬元,其他的所得稅、補充保費均由房客負擔。
此時,房客(扣繳義務人)應開立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不是3萬元,而是34,090元【即30,000÷(1-10%-2%)】。
因此,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9元(34,090×10%);健保補充保費則是681元(34,090×2%)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發布的相關解釋函令均規定,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一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
因此,承租人在辦理租金所得稅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租金所得稅款。
另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者,應按規定扣取2 %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提醒,承租人如依租賃契約約定,一併負擔出租人所應繳付的健保補充保險費時,亦應在計算出租人的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合併計入「租金總額」,亦即需包括「租金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在內的金額,做為給付總額計算應對房東扣取的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胡振龍
日期:2014.03.14
請問若房屋持有 為3人,那是否承租人還需負擔所謂的二代健保及10%稅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