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減免有哪些條件?
若牽扯到扶養問題與列報免稅額等,家人間難免發生爭執,更有甚者須透過法院介入來解決紛爭。究竟申報扶養有沒有優先順序,又有哪些資格可以被申報扶養,以及申報扶養應符合哪些規定?
依現行規定,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1950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3萬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為8萬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綜所稅申報扶養可分為以下4種:
1.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2.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
3. 同胞兄弟姊妹
4. 其他親屬或家屬
一、列報直系尊親屬:
包括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又可分為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
◎年滿60歲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填寫基本資料即可。
◎未滿60歲需符合為無謀生能力者。
● 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以避免重複申報。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
●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註:202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8萬2,000元。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二、列報子女: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未滿20歲(含該年及以後年度出生者),縱使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惟子女已婚者除外。
● 如果在年度中出生的子女,其出生年度享有全額的免稅額扣除,免依出生後占全年度之比例計算。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 在學證明可為當年度的學校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三、列報同胞兄弟姊妹: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四、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
包括: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同一戶籍: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非同一戶籍: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