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存摺遇見太陽 -股東往來的查核
一般來說,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然而台灣大多的中小企業屬一人公司或家族企業,此類公司銀行帳戶常與股東個人間有混用的情況發生,在資產負債表的表達上會以「股東往來」表示,而股東往來屬資產負債共同項目,若為公司將資金借予股東或他人,則對公司而言屬於債權的一種,會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下;反之,則為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對公司而言為一種債務,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下。
流動資產項下的「股東往來」
係將公司資金轉出至個人帳戶,公司銀行存款因此不足,導致公司帳上產生借貸方的差額,故帳上可能因此有股東往來、其他應收款或暫收款等會計項目。而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若將公司資金以無償方式貸予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是雖然有收取利息,但約定利率偏低者,除屬預之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況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7年5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0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A使用,臺灣銀行2017年1月1日基準利率2.616%,則甲公司2017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17萬5,595元(1,000萬元×2.616%×245天/365天)。
因上述情況,有些公司為免設算利息收入增加收入,故會將轉出的公司資金於年底時再存回公司帳戶,使年底申報上無股東往來項目。然而,因該筆資金整年度未存放於公司帳戶內,使得利息收入與年底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的利息收入顯得不相當。
流動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
股東往來在負債類,其實就是表示公司資金不足,因此股東將資金借予公司,若公司未實際支付股東利息,原則上可以不用設算利息,而因股東未收到利息,所以股東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也無須申報此筆利息收入;相反的,若股東實際有收取利息,其因屬於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的利息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須注意若貸方的股東往來金額龐大,將可能使流動比率偏低、負債比率偏高,因而不利公司辦理銀行貸款。
1. 資本額過低
現行法規在設立公司的要求上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然而過低的資金使公司設立後的相關費用有付不出來的情況發生,如:進貨、薪資、租金、水電費等等,因此為避免此情況發生,建議在設立公司時,因先將公司6個月內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算入;若公司設立之後,資金仍有不足的情況發生時,建議應以現金增資方式取代股東代墊。
2. 漏報收入
公司年年虧損使得公司銀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公司的相關費用,故由股東代墊款項,因此導致股東往來年年不斷增加。然而,年年虧損股東卻願意一再掏錢出來,其背後是否是因為漏開立銷貨發票?
3. 虛列費用
公司虛增費用或將私人費用列報公司費用入帳,導致公司收入及資金不敷支付費用,使貸方股東往來餘額越來越大。
許多中小企業主都會選擇保留盈餘不分配。然而,企業主生活及投資理財會用到錢,選擇盈餘不分配,可能將發生公司帳混用的情形,資金流向若被國稅局掌握,便產生查稅風險,這部分小心稅局查核公司的股東往來科目。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5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