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大額負債又節省遺產稅,小心稅局追查資金流向
趙先生為了想節省未來的遺產稅,便利用負債的扣除額,在生前抵押名下幾筆不動產,向銀行申請增加貸款。銀行核准貸款之後,趙先生把貸出來的資金分成數筆,分別拿去購買股票、保險、贈與家人,以及部分資金匯到海外投資。
後來趙先生過世,家人申報遺產稅時,便主張負債的扣除額,但國稅局在查核時,從銀行提供的貸款過程及資金流向等資料發現,趙先生所做的這些節稅計畫全都失靈。
為何這些節稅做法會出問題?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所謂的「負債」扣除額。在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中,有一項「負債」,即是被繼承人死亡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包括:向金融機構借款、私人借款、標會、稅捐、罰款等,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並在申報時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將有機會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進一步可以少繳一些遺產稅金。
由於債務有多種,舉例說明如下:
- 向金融機構借款: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 私人借款債務:應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及債權人出具尚未清償的餘額證明。
- 標會債務:應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 票據債務:應附上支票影本,以及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注意,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須列入遺產總額,不能列為扣除額。
瞭解關於遺產稅「負債」扣除額後,我們回到趙先生的負債案例。趙先生向銀行借出來的錢,其中贈與家人的資金,因為是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應加回遺產總額課稅(註)。
註: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位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若當中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其利息,可以抵稅)。
購買保險部分,因為趙先生投保時身上背有貸款,屬於「舉債投保」,也不允許該筆保險的身故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中,仍然要課稅。特別提醒,若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中有列負債扣除,又有大額保險給付,國稅局便會追查保費的來源。
當他們發現這是來自於向銀行或他人貸款,取得資金進行巨額投保,便會認定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做的安排,並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保單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總之,人一定要懂風險管理,尤其特地借錢買保險,就是管理過度!
至於匯款至海外的部分資金,由於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若過世者是境內居住者(有臺灣的戶籍,或死亡前2年內居留於臺灣超過365天),為屬人主義,所以如果你在臺灣有戶籍,不論把錢藏在天涯海角,依法皆應併入遺產課稅。國稅局會抽調出幾筆數字較大的資金,詢問家屬去向,如果無法清楚說明,便有可能將這些海外不明財產當成遺產課稅。
實務上,只要主張負債扣除額超過500萬元,國稅局都有可能會想要進一步查核資金流程,至於會往前追查多久並不一定,通常至少往前查6個月(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往前計算半年),再來就是往前追查2年(即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計入遺產課稅的期間),有些甚至可能從負債產生的日期開始分析資金流向,若想用負債來節稅,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4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