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族傳承工具-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二)
另2項常見之家族傳承工具-財團法人、信託
◎財團法人(基金會)
成立基金會財團法人也是在台灣常見的傳承工具。在法人分類上,基金會是以公益為目的的「財團法人」,無法分配盈餘;而公司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依其經營成果分配盈餘。
就轉讓限制而言,財團法人的財產來源來自於捐助,捐助行為完成後即脫離捐助人的掌控,財團法人並無股份或出資額的概念,其權利亦不得轉讓。就控制權行使,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一旦捐助者將財產捐出並設立財團法人後,就法律上而言,已對該財產沒有控制能力。話雖如此,只要掌握財團法人的董監事席次的多數,就持續擁有該財團法人的控制權。
家族企業將現金或家族企業股權捐給基金會,基本目的是要做社會公益,因此,可享有免稅優惠。然而,因許多家族把基金會做為家族控股工具,拿了大筆股利收入,但承作公益的金額太少,與獲得免稅的金額差距太大,引起外界質疑,以很少的公益享受巨額免稅利益。因此,2019年2月財政部對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做了大修正,依照新標準,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機關團體,與創設目的相關之公益支出不得低於80%才可免稅;年收5,000萬至1億元者,支出不得低於70%;5000萬元以下者公益支出不得低於60%,就免稅標準,財團法人基金會特定免稅優勢特色減弱。不過,由於眾多財團法人的反彈聲浪,財政部將會蒐集各界意見,仍待行政院公告才會上路。
◎財產信託
信託的基本架構為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財產權(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賴之人(受託人),使其為一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依信託之目的區分,可分為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
就權利轉讓限制而言,信託財產的特點之一:「獨立性」,一旦將財產設立信託,該財產即與外界隔絕。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委託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主張權利,而受託人只是信託財產名義所有權人,當個人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法人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破產財團。
就控制權行使而言,信託契約具有多樣性,信託內容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理論上內容可以千變萬化。在概念上可以為委託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為他人的利益。另外,也可以設計信託的本金與收益分離的信託,例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如:生前財產大部分掌握在父母名下,孳息逐年贈與節省遺產稅)、本金他益孳息自益(如:財產已大部分移轉給受益人,但退休時仍有孳息可照顧委託人自己)等。
以上的各種家族傳承工具各有其優缺點,家族企業主在選擇傳承工具時,必須多方考量,審慎討論,避免日後反成為家族企業經營之阻礙。閉鎖性公司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及彈性之股權安排,如何設計具彈性又能保障家族股權集中作用之轉讓條件,應尋找專家審慎討論並評估。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6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