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不同金融商品稅賦大不相同(二)
境內股票 Stock
買賣境內上市櫃股票(有價證券),獲利分成2種,一是賺價差(資本利得),另一種是領取股利所得。
- 資本利得(價差):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不論個人或法人皆不課所得稅,僅課徵成交價的3疑狳擖璈鷁|。若是未上市櫃的證券交易所得,則有20%最低稅負的問題。
- 股利所得:個人境內居住者的股利所得課稅有2種,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2擇1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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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併算再讓你抵: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享有8.5%的股利可抵減稅額比率(金額遇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惟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的可扣抵金額為上限。
- 分開算單一稅率: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無可扣抵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境外居住者及境外法人的股利所得,則是採取扣繳方式,扣繳率為21%。
法人的股利所得稅課徵方式,則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也就是公司投資其他國內企業所獲得股利,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若隔年將獲利分配盈餘予自然人股東,則應依照上述的方式課股利所得稅;公司若保留盈餘不分配,則應繳5%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除以上應課或免課徵的稅賦規定,若取得境內單筆股利金額或利息金額大於2萬元(含2萬元),應額外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2.11%。不過計費所得或收入最多以1,000萬元為上限。
特別說明,股票股利的計費所得,以分配股數×面額10元計算。
另外,海外所得不會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例如KY股(F股)、ADR不會被扣健保補充保費。
USA美國股票或ETF
也有許多民眾投資美股,若你為臺灣籍而去投資美股(非美籍且為臺灣的稅務居民),則按不同所得類別,規定也不相同。
- 股利所得:發放股利時,原則上將會預扣30%的股利稅(NRA withholding),投資人領到的則會是稅後的股利。另外,臺灣投資人在申報綜所稅時,亦須將海外股利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
由於臺灣與美國並無租稅協定,所以股利預扣稅高達30%,若國籍是與美國有租稅協定的地區,通常被預扣稅率會低很多,例如加拿大就只要扣一半,15%。有些是屬於不扣稅的優先股或ETD債券,這類少數的標的則不會被預扣稅。若為美國的稅務居民,則股利所得應依所領股息按「0~20%」課稅。 - 資本利得:不論價差賺多少,皆不需扣稅。惟買賣價差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為美國的稅務居民,則其賺取的價差會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按個人所得稅率「10~37%」計算。
另外提醒,非美籍人士投資美股,通常在海外券商開戶時都會被要求填寫「W-8 BEN表格」,主要是為了申明你並非美國籍,所以不用繳納部分的美國稅,例如資本利得稅。
而ADR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美國存託憑證,雖然有「美國」二字,但不會被美國扣30%稅款,也不會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2.11%,但海外股利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若投資美國ETF其中有些註冊地是在非美國者,例如歐洲,原則上是不會被課稅的。但為了統一作業,美國還是會先預扣30%,投資人必須額外申請退稅才能退回。不過退稅流程並不容易,且需耗些成本,金額大者通常會找會計師協助處理。
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海外所得指的是「臺灣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因此只要是非臺灣來源所得,包括香港、澳門地區的來源所得,都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
海外所得像如同上述的美國股票、境外基金及海外債券等,都屬於海外所得。依據法規,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區分如下:
- 未滿新臺幣100萬元:無須計入,也無須申報。
- 大於新臺幣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基本所得額每一個申報戶有670萬元的免稅額度,因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不需繳納稅款;若超過670萬元時,應將超過的部分計算20%的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則海外所得就需要繳稅,否則只要繳原本的綜所稅即可。
-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不須多繳稅
-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補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