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四)公司方面~課稅方式
參、公司方面
一、課稅範圍(新制)
(1)公司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在105年後出售者。
亦即,房地「買」與「賣」時點同時在105年後才適用新制(房屋與土地均應稅)。
(2)公司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於105年以後出售且持有未滿2年者。
亦即,尚於奢侈稅課徵範圍內未滿2年之房地買賣。
二、稅率
公司房地依境內法人與境外法人訂定不同稅率,而境外法人係指總公司在境外之外國公司、港澳公司、大陸公司(例:美國○○臺灣分公司)。
持 有 期 間 |
1年以下 |
1~2年 |
2~10年 |
10年以上 |
境內法人(國內公司) |
17 %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境外法人(外國公司) |
45 % |
35 % |
35 % |
35 % |
注意:境內法人(國內公司)除17 %營所稅外尚有10%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
三、計稅公式
1.出售房地所得
(1)(房地售價-成本費用)>0 且 (房地售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0
房地交易所得=房地售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2)(房地售價-成本費用)>0 但 (房地售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0
房地交易所得=0
2.出售房地損失
(房地售價-成本費用)<0
房地交易損失=房地售價-成本費用
注意:出售房地發生損失時,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扣除。
理由:土地漲價總數額不是房地成本費用。
四、課稅方式
出售房地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境內法人)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與現制相同),課稅所得依17%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
注意:個人出售房地採「分離課稅」,公司(境內法人)出售房地併入年度結算申報,個人與公司課稅方式不同。
五、虧損扣抵:10年
公司出售房地發生虧損屬「出售資產損失」,與營業利益、非營業收入、非營業費用等項目併入年度結算後倘發生虧損,該虧損得後抵10年(維持現制)。
注意:不是「出售資產損失」可後抵10年,而是併入年度結算後之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者才可盈虧互抵(虧損年度與所得年度均需會計師簽證或採藍色申報)。
~ 待續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胡振龍
日期: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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