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知名製作人邱瓈寬扯入數億遺產糾紛中思考繼承規劃(一)
近期演藝圈有一則新聞,知名資深製片人裴祥泉於2015年5月病逝,他沒有配偶與子女,身後留下價值上億遺產,包括存款及2棟豪宅,最後依據代筆遺囑,分配給他的徒弟阿寬,也就是邱瓈寬,與知名製作人楊胖(楊智明)及公司員工,卻沒留給 3 位手足。
裴祥泉的遺囑內容寫說:「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30%,阿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美政、娟娟、賴副總、阿照、小鄒、大包,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其中裴先生特別強調,要剝奪3個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一毛都不給。裴製片家人當然不接受,質疑代筆遺囑的效力,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告遺囑無效,臺北地院審理後,以遺囑的見證人資格有問題,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判決遺囑無效,邱姓製作人等人一審敗訴。然而,在第二審及三審,邱則反敗為勝,判決遺囑有效。
不過,法官認為,就算遺囑的形式有效,但剝奪繼承權的部分無效。裴製片的妹妹(法定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的扣減權。所以,最後的遺產分配應該會是,邱瓈寬等人取得2/3,被繼承人(裴先生)的兄弟姐妹取得特留分1/3。
換言之,即使裴製片本意如此,受遺贈人仍必須把遺產中的特留分先給法定繼承人,才能取得。
代筆遺囑
我們就此新聞案例分析一下,首先是遺囑的法定型式。《民法》第 1186條規定,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作成時年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者。再來,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寫遺囑時記得一定得遵守法條的規範,一旦違反則遺囑無效。
裴在病榻前作了代筆遺囑,他請公司的3名員工當見證人,1位寫,另外2位見證。
代筆遺囑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的優點是,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則是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在裴祥泉的遺囑裡,見證人是公司的員工,原本可以當見證人,但是問題出在於遺囑裡說要給公司員工20%,員工們頓時就變成利害關係人,所以一審時法官認為遺囑無效。
然而,後來再進一步確認後,發現裴在寫遺囑的時候,就已經被提醒這幾位員工不可以當見證人,不過這幾位員工當場同意不拿任何公司分到的遺產。所以,二審與三審才會認為,既然見證人不是利害關係人,遺囑就應該有效。
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可以嗎?特留分的問題
雖然二審法官認為遺囑有效,但是剝奪繼承權的部分沒有效力,因為剝奪繼承權必須要是繼承人曾經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
民法有一項〈不孝子女條款〉,若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出現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另外,若繼承人竄改遺囑、謀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等,也是會喪失繼承權。
二審法官並不認為兄弟姐妹曾經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的行為,頂多就是家人之間感情不好而已,因此判定兄弟姐妹還是有繼承權。能分到多少呢?就是所謂的「特留分」。
~待續~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4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