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榮發一張百億遺囑,搞懂繼承順序、遺囑、特留分等規定(二)
應繼分與特留分
應繼分的規定是指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分配,為了讓遺產的分配有其公平性,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如下圖)。
然而,被繼承人有權依對每一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事先訂立遺囑分配財產,惟訂立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為給予每位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故若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則繼承人可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遺產中的特留分。
《民法》一一四五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我們以張榮發的遺產分配為例,依據報載,張榮發遺產有240億元,遺有配偶及5位小孩。若當初張榮發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則依照民法應平均分配(應繼分=240億元/6=40億元)。今年三月台北地院判決遺囑有效,遺囑寫明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即使法律保障配偶及其他兄弟姐妹的「特留分」(應繼分的1/2=20億元)權利,但扣掉張國煒之外5位繼承人的特留分計100億元(20億元×5位),張國煒將獨得張榮發遺產剩餘的140億元。
拒絕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親人去世,在外有負債時,民法有「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方式,供繼承人選擇。2009年民法繼承制度修正前,原來為遺產概括繼承原則,現已將繼承改為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出遺產額度之外的債務無須負責,因此,未來將不再有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完全均不能繼承。⠀
評估是否應辦理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較遺產多時
- 隔代繼承的規劃
除債務原因外,尚有「隔代繼承」的租稅規劃。當第二代也已高齡,擔心短期內會財產再次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可經由拋棄繼承的方式,由年紀較輕的第三代來繼承;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所有的第二代一起行使拋棄繼承,讓所有第三代一起繼承第一代的遺產。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