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規定,企業的因應之道(二)
實際管理處所(PEM)課稅
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雖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臺灣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臺灣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或儲存處所在臺灣境內。 3.在臺灣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註】PEM定義重點:經營、財務、人事管理者是臺灣個人或法人、業務行為在臺灣,報表帳簿、議事錄在臺灣
◎過去:境外公司的所得→不課臺灣營所稅
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的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
◎增訂:海外公司但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全球課稅
增訂《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四「實際管理處所法則PEM」:依外國法律設立的境外公司,其PEM在臺灣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實施日期,尚未知數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反避稅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新加坡、香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的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才會正式施行。
未來可能的影響性及預期效應
◎好的一面
臺商過去經常被一頭牛扒兩層皮,未來PEM制度實施後,有助於在臺灣境內的企業認定為臺灣居住者,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的權利,保障臺商的權益。
◎不好的一面
1.增加企業稅負成本
受控境外公司的獲利,未來不論有無分配,都要併入臺灣母公司課稅。PEM實際管理處所,也會讓企業從免稅變成在台機構而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增加個人海外所得稅負成本 過去,個人股東常利用境外公司及OBU帳戶,執行海外投資及理財,原本可依《最低稅負制》享有海外所得一年一戶100萬元以下、基本稅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的較低稅負優惠。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原本在租稅天堂設立的海外公司,多數應該是PEM,將改成依國內所得課稅,以往該繳的海外所得稅,照樣應繳,未來還須多繳營所稅,稅率17%。
3.資金外流愈加嚴重
在海外設立公司,實際卻在臺灣者,為了避免被追查並課稅,勢必將把資金從臺灣銀行業的境外分行OBU,轉到國外,如香港、新加坡等。
6關鍵,未來注意事項及因應策略
1.海外公司投資控股架構應重新思考調整。
2.跨國交易模式調整、價值鏈建置調整、跨國融資安排調整。
3.海外子公司的日常營運和控制方式,應朝實質營運,人員、財務、業務、會議、會計製作、帳簿存放等作業應與臺灣切割獨立。
4.匯款流程應更加小心。
5.留意其他國家的相關租稅規定,避免被重複課稅,或落入稅務資訊交換。
6.尋求專家協助。
很多人因為反避稅條款,積極把資金往外送,然而請仔細想想,現在已是全球反避稅趨勢,不要以為把錢都拿去香港、新加坡,就能高枕無憂。臺灣政府派去國外學習的全球查稅技術,也回到臺灣來貢獻了,財政部並已建置高科技查稅系統及稅務雲端E化作業。未來,企業運用境外公司的風險大增,建議應思考清楚在臺灣未來多年準備要運用的資金,這部分資金就應該留在臺灣投資金融商品,如保險、基金、股票等,千萬不要全部都把資金匯出,反而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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