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納入反避稅條款
為配合立法院105年7月12日三讀通過「公司」反避稅條款修法後,行政院院會7月21日又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也納入反避稅制度。未來富人似乎不能再利用於免稅天堂設立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把獲利藏在海外小金庫,用「不分配盈餘的方式」來規避稅負了。
茲因對以「個人」身分直接、間接赴海外成立境外公司(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均將產生稅務上的重大影響,謹將相關重點列示如下,敬請酌參。
一、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定,最快107年
二、法令依據:所得稅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
三、適用對象:
1.個人及其關係人投資境外受控公司持股逾50%。
2.個人股東持股逾10%或與二親等及配偶合計逾10%。
3.受控外國公司設境外低稅負地區、無實際營業活動、盈餘逾一定金額以上者。
簡單的說,受控外國公司(CFC)的股東為台灣居住者,「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
四、課稅方式:
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盈餘要認列投資收益,依個人投資股權比率併入「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註:105年最低稅負制規定,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稅率20%,免稅額(起徵門檻)為670萬元。
五、避免雙重課稅
1.為避免雙重課稅,未分配盈餘政府先按持股比率課稅,爾後實際分配時可減除。
2.境外受控公司分配時當地國已課的稅負,在國內可扣抵該稅額。
六、排除與豁免
1.排除:只適用低稅負國家的CFC。
2.豁免:(1)有實質營運活動。
(2)沒有實質營運但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註:爾後政府會規定一定標準的金額)
七、結 語
反避稅條款實施後,對跨國投資之「個人」、跨國投資之「台商」及為規避45%高稅率而透過境外公司以外資名義回台投資,化身只要課20%的「假外資」均將增加稅負的負擔。
租稅天堂恐怕不再是天堂,請小心。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胡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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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2) 2393-5347(代表號)
日 期: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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