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因贈與而移轉者,非屬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相關說明規定如下:
1.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只有「買賣」 有價證券才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如係無償的贈與移轉, 則應申報贈與稅。(贈與稅針對個人課徵)
2.如果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未上市櫃股票買賣, 除填寫證交稅繳款書時,須於該繳款書「 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 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1. ˇ是」,並須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才能夠辦理移轉登記,有關同意移轉證明之核發, 民眾須另向出賣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3.發行股票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移轉登記時, 應檢視股東有無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贈與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 如欠缺時切不能逕行辦理過戶, 否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 發行股票公司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4.公司收到來自個人的贈與股票,帳列收入,但屬免稅,因為該筆收入已向個人課徵贈與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項)
5.其他規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徵收證
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總結:
無償給予–>適用贈與稅等贈與相關規定
買賣交易–>適用證交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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