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現金出資-勞務、信用的課稅規定
近年全球創業熱潮風行,臺灣在2018年「全球創業精神暨發展指數」(GEI)的137個評比國家中排名第18名。台灣為求進步,創新創業的新經濟模式,成為當前政府推動的重大政策。
為配合現今創業所需,使新創企業有更多經營彈性及籌資管道,允許股東得以現金及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開放股東可用勞務或技術等其他利益出資。然而,若以非現金出資入股取得的股份,在稅務上有哪些規定?是否需要課稅?如何課稅?本文將針對以非現金出資的課稅議題探討。
課稅相關規定
2015年9月4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施行上路,允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然而,公司設立登記時得以勞務為出資,其實已於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規定,並非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創;惟因過去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數量屈指可數,對於勞務、信用的課稅方式似乎無太多的解釋;因此,財政部於同年11月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函,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 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 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 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此外,若事後出售其股權之課稅規定可分為兩種:
- 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有簽證發行的股票」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然,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售股權所得可以不必繳納所得稅,惟仍需要繳納「千分之三的證交稅」;
- 買賣屬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課稅(5~40%)。
公司法中不同組織關於出資規定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156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56-3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 無限公司《公司法》§43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 兩合公司《公司法》§117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註:2018年7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刪除信用出資,於修正施行前已經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公司法§43、§117、§356之3)
舉例1:A於107年度以勞務出資取得甲公司價值計1,000萬元股票,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此外,章程中並無限制一定期間不可轉讓,則: A需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其他所得1,000萬元。
另,若A於109年將甲公司之股權以1,500萬元全數出售給C,則:A需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1,500萬-1,000萬)
舉例2:B於107年度以勞務出資取得乙公司價值計1,000萬元股票,其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於章程中約定108年度才可處分股權;然,假設108年度B取得的乙公司之股票之時價降為800萬元則:B需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其他所得800萬元。
另,若B於109年將乙公司之股權以1,500萬元全數出售給D,則:B需申報證券交易稅4.5萬元。(1,500萬 * 0.3%)
節稅小技巧
以現行制度而言,出資得以現金出資外,也可用勞務、信用、技術等抵充之,對於無資金但具有技術能力的人,也可入股當股東;然而,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票於轉讓時才須計算所得繳交稅款,而由勞務、信用出資取得的股份未變現前就必須先繳交稅款。因此,在股權規劃上建議可以改成設計低面額股票,或無面額股,可以自訂股數及股價,創業者可以用極低價格,例如一股0.01元入股公司並取得股權,取得股權所換算的時價較低,繳稅的金額也會比較低。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