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注意贈與稅問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張君往生前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2,000餘萬元,因張君事後未向其子求償,經依法就該不動產拍賣價額核課約200餘萬元贈與稅。
- 信達簡釋:
- 張君子 ← 銀行借款 (父以不動產擔保)
- 父的不動產被拍賣=財產贈與給兒子,只是敗給銀行
- 兒子貸款當時有拿到一筆資金,父親則少了不動產=財產移轉
張君名下土地於往生前因擔保其子之銀行借款而遭法院拍賣完竣,惟事後並未就該土地之拍賣價款向其子求償,經調查其子之還款情形,始表示並未將資金償還張君,本案核屬張君生前無償為其子償還債務之行為。經輔導後其子已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債權人基於本意而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之行為,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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