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高科技化查稅趨勢(二)
實質課稅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意即,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該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另外,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觀察近年查稅及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只要落入實質課稅原則,之前的租稅規劃安排,通常都會破功被補稅,更嚴重還會處以罰款。
以行動展現加強查稅的意志
至於國稅局又是怎麼查稅的?查稅方式有非常多種,從《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來看便可知最基本的查稅手法。《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的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的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由此,在稅務的安排上,最基本必須留意財產的變動有無異常,至於資金流程,只要記住一句話即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 財務顧問◎第3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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